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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方与发薪方不一致,员工该向谁主张工伤待遇?

来源:智汇人力资源网 时间:2024-07-01 作者:智汇人力资源网 浏览量:

本期案例

王某于半年前进入甲公司工作,使用的是该公司的办公场所、设备和工号牌,遵守甲公司的规章制度,但是每月工资由乙公司通过银行支付,乙公司非劳务派遣公司。王某未与这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。

最近,王某在工作中受伤,甲、乙公司都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,王某该向谁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呢?


相关解读

由哪家公司对王某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,则要确认哪家公司是为他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主体,即王某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

劳动关系的确认,通常需从合同签订、工作内容、日常管理等来综合判断。本案例中,王某未与其中任何一家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,根据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〔2005〕12号)第一条:

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。

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

(二)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

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
虽然根据第二条规定,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(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),王某的工资从乙公司账户里发出,但并不说明工资发放方就是乙公司,有可能是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委托发放。

王某由甲公司提供工作场所安排工作、受其管理,而对乙公司,王某未提供劳动,也未发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。

所以,应认定王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王某应当向甲公司主张工伤待遇赔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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